伊州企业债务:股东责任、催收要点与转让条件解析

一、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

公司出现欠款情况,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:
  1.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,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,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。
通常情形下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,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。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,所谓有限责任,是指公司成立时,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,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。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,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。此后,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,与股东并无关联。

二、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?

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,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:
  1.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;
  1.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;
  1.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;
  1.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,避免超期,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,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;
  1. 若债务存在担保,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。

三、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

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,但需满足以下条件: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、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;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;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。

伊州区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的下辖区,市政府驻地。位于新疆东部,是新疆通往内地的门户,是古“丝绸之路”上的重镇。东部与甘肃省酒泉市相邻,西部与昌吉回族自治州的木垒县和吐鲁番地区的鄯善县毗邻,南部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的若羌县接壤,北接天山与伊吾县、巴里坤县为邻,东北部与蒙古国有46公里边界。汉代时称伊吾卢。明置哈密卫。清置哈密直隶厅。民国二年(1913年)置哈密县。1961年设立哈密市。1983年哈密县并入哈密市。2016年改为伊州区。2010年,伊州区生产总值完成134.56亿元,增长17.5%。2013年,伊州区下辖5个街道,6个镇,10个乡,2个民族乡,总面积81794平方公里。2013年全区(原哈密市)人口46万人。2018年10月,入选2018年全国绿色发展百强区。哈密古称西漠(西膜)、古戎地、昆莫,汉称伊吾或伊吾卢,唐称伊州,元称哈密力,明以后称哈密。史前时期从三道岭,七角井发现大量的磨制石器可证明,距今7000年前的原始社会新石器时代,哈密人的祖先已在这里繁衍生息了。从公元前20世纪开始,先后有多种民族在这块绿洲上生活过。